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体现公开透明、择优选拔的精神,使职称评审工作真正成为评价和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现将我校2019年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我校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要负责全校范围内(含第一、二、三附属医院)高教、实验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自主评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1.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真实业绩和工作能力择优选拔。
2.评委会的评审条件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文件要求为基本准入门槛。对于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达到基本准入门槛的按照本文件第三条评分标准评分。申报破格人员的评分办法按照减除《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中破格条件要求的业绩分值后计算,并与正常申报人员一同评比。
3.评委会的评委组成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的评委对该年度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校教师的监督。
4.评委会采取集中封闭评审方式。封闭评审期间,全体评委必须确保专职参加评审工作,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络,不得擅自泄漏与评审有关的事项,确保评审公正独立。
5.评委会全体评委在充分审阅、核实申报人员业绩的基础上,以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对申报人员的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并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拔出获得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6.评审结果经评委会全体评委确认后,向全校师生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学校党委审议,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评分标准
1.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详见附件1)
2.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详见附件2)
3.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详见附件3)
4.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详见附件4)
5.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详见附件5)
6.教师参赛、直接指导学生参赛获奖评分表(详见附件6)
四、有关政策说明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特说明如下:
1.关于教学、研究成果获各级奖励的界定:
(1)“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2)“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高校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3)“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2.关于课题的界定:
(1)“国家级科研课题(A类)”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课题(B类)”是指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中央及中央部委党建研究项目、其它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2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0万元的横向课题;
(2)“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对于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省卫生厅研究课题仍将视同省(部)级课题,对于自2012年1月1日及以后立项的省卫生厅研究课题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认定为市(厅)级课题;
(3)“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和市(厅)级党建研究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课题,校级重点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4)自筹经费的市厅级课题作为校级课题的一半计分,重点实验室一般课题认定为校级课题,重点实验室重点课题(经费≥10万元)认定为市厅级课题。
(5)在研课题可作为晋升的基本条件但不计入评分范围。
3.关于荣誉的界定:
(1)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授予的或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授予的;
(2)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分别授予的或由省主管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授予的;
(3)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分别授予的或由市主管局与市人社局联合授予的。
4.关于论著、译著和教材的界定:
(1)“论著或译著”是指公开出版的由本人撰写(翻译)或参与撰写(翻译)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
(2)“教材”是指公开出版的由本人编写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共分三类:一类是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二类是指公开出版后供我校教学使用的校本教材;三类是指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协编教材。
(3)论著、译著和教材须为第一署名作者;如系第二及以后署名,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
5.关于论文的界定: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原创性研究学术论文(orginal article和review两种)。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讯作者按照第一作者待遇计算。
(1)作为导师指导所带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2)作为指导老师指导本科生参加“本科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
(3)作为国家级项目、省自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主持人指导其课题组成员所发表的本课题学术论文。
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或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以及一稿多投或同一内容以不同题目发表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凡在学术刊物以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不作为基础条件且不计入评分的业绩。
6.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省级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晋升讲师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比赛第一、二、三名和省级比赛第一名,视同核心论文;获省级第二、三名,视同省级论文。
7.艺术、体育等类教师直接指导学生获奖所参加的比赛,专指由相应级别党委或政府有关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
8.“核心刊物”是指:
(1)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
(2)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核心论文”按照发表当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相应版本认定。论文用稿当年(以刊物上载明的投稿时间或刊物正式用稿通知时间为准)该刊物为核心刊物,但该论文在次年正式刊发时,该刊物未列入当年的核心刊物要目总览的,仍然以核心论文统计论文数;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家专利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视作两篇核心论文);
(4)国家级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组成员的论文发表在我校学报且单篇篇幅达到两个版面以上的;
(5)高水平论文(特指四大检索),注明了共同第一和共同通讯作者的,按人数平均分配论文第一作者计分分值。SCI论文仅original article和review纳入统计,其他SCI文章和中文综述不纳入统计。
9.论文实行代表作制度,参与评分的论文业绩限定每人5篇(含晋升条件中论文条件的篇数)。
10.个人业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非相同或相近专业业绩不计入评分范围。
11.智库研究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执行。具体办法为国家、省级、市级、校级智库研究成果对应相应层级课题和排名。
12.在职称评审中单独设置思想政治教育类,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专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含辅导员)和专职党建工作者,单列评审,要求申报人业绩材料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13.为了更好地体现高水平教研成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对于申报人员在任现职内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评委会表决通过直接获得晋升资格。
(1)获得国家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中第一、二、三、四、六条者;
(2)主持国家级课题(A类),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中第一、二、三、四、六条者;
(3)发表单篇影响因子≥10的高水平论文,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中第一、二、三、四、五条者;
(4)连续3次获得校级教学标兵称号,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者;
(5)破格人员在任现职内,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者。
在优先晋升人员超过晋升指标时,优先项目多项者优先;在优先项目数相同时,按总分优先。
14.申报人员如在评审当年起至本人退休当年不足3年的,并达到所申报职称的资格条件(《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者,经评委会表决通过可优先晋升。
附件: 1.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2.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3.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4.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5.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6.教师参赛、直接指导学生参赛获奖评分表
赣 南 医 学 院
2019年12月9日
抄送: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赣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附件1: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2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成果转化 |
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C |
100 |
20万元人民币≤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10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 |
5 |
5 |
教学、科研课题 |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
50 |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10 |
2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5 |
10 |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100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荣誉、称号 |
60 |
60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25 |
25 |
校级教学标兵 |
15 |
15 |
论著和教材 |
论著或译著 |
第一著者 |
25 |
50 |
其他著者 |
10 |
一类教材 |
主编 |
50 |
100 |
副主编 |
30 |
编委 |
15 |
二类教材 |
主编 |
20 |
40 |
副主编 |
10 |
20 |
编委 |
5 |
10 |
三类教材 |
主编 |
10 |
20 |
副主编 |
5 |
10 |
学术论文 |
四大检索(SCI\EI\CPCI-SSH\SSCI) |
第一作者 |
A |
200 |
第二作者 |
B |
CSSCI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5 |
核心论文(含EM\ISR\CA等) |
第一作者 |
10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第一发明人 |
5 |
10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教学工程 |
国家教学工程 |
第一 |
40 |
总限分40分,每人最多主持或参与2项 |
第二 |
20 |
第三 |
15 |
第四 |
10 |
第五 |
5 |
省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20 |
第二 |
10 |
第三 |
5 |
学科、专业建设 |
专业负责人 |
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省级评分≥80分 |
25 |
25 |
本科专业,70分≤省级评分<80分 |
15 |
本科专业,省级评分<69分 |
10 |
专业校级评估合格 |
5 |
学科负责人 |
省级 |
25 |
25 |
市级,校级高水平、重点 |
10 |
校级建设、扶持 |
5 |
备注: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计分办法为:在相应等次分上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25%,第四名至第七名10%计算。
2.四大检索的计分办法:当影响因子(IF)≥1时,A=20+(IF-1)×8,B=A×25%;当IF<1时,A=20,B=5。
3.市厅级及以下课题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1项,论文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不超过2篇。
4.教学工程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确认。
5.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正式文件认定。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医学领先学科的负责人按照对应层级学科、专业负责人评分标准评定。
6.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C=10+¥/50×10,¥/50只取整数部分。如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75万元,C=10+75/50×10=10+1×10=20;成果化转收益到账金额100万元,C=10+100/50×10=10+2×10=30。
附件2: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 |
50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20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2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校级 |
一等奖 |
12 |
12 |
二等奖 |
6 |
成果转化 |
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C |
100 |
20万元人民币≤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10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 |
5 |
5 |
教学、科研课题 |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
50 |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10 |
2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3 |
6 |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100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5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限科技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1.5 |
3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有经费) |
10 |
20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无经费) |
2.5 |
5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荣誉、称号 |
60 |
60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25 |
25 |
校级教学标兵 |
15 |
15 |
市厅级荣誉、称号 |
12 |
12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论著和教材 |
论著或译著 |
第一著者 |
25 |
50 |
其他著者 |
10 |
一类教材 |
主编 |
50 |
100 |
副主编 |
30 |
编委 |
15 |
二类教材 |
主编 |
20 |
40 |
副主编 |
10 |
20 |
编委 |
5 |
10 |
三类教材 |
主编 |
10 |
20 |
副主编 |
5 |
10 |
编委 |
2 |
4 |
学术论文 |
四大检索(SCI\EI\CPCI-SSH\SSCI) |
第一作者 |
A |
200 |
第二作者 |
B |
CSSCI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5 |
核心论文(含EM\ISR\CA等) |
第一作者 |
10 |
第二作者 |
3 |
一般论文 |
第一作者 |
3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
第二发明人 |
10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第一发明人 |
5 |
10 |
第二发明人 |
3 |
教学工程 |
国家教学工程 |
第一 |
40 |
总限分40分,每人最多主持或参与两项 |
第二 |
20 |
第三 |
15 |
第四 |
10 |
第五 |
5 |
省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20 |
第二 |
10 |
第三 |
5 |
校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10 |
第二 |
5 |
学科、专业建设 |
专业负责人 |
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省级评分≥80分 |
25 |
25 |
本科专业,70分≤省级评分<80分 |
15 |
本科专业,省级评分<69分 |
10 |
专业校级评估合格 |
5 |
学科负责人 |
省级 |
25 |
25 |
市级,校级高水平、重点 |
10 |
校级建设、扶持 |
5 |
备注: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计分办法为:在相应等次分上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25%,第四名至第七名10%计算。
2.四大检索的计分办法:当影响因子(IF)≥1时,A=20+(IF-1)×8,B=A×25%;当IF<1时,A=20,B=5。
3.市厅级及以下课题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1项,论文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不超过2篇。
4.教学工程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确认。
5.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正式文件认定。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医学领先学科的负责人按照对应层级学科、专业负责人评分标准评定。
6.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C=10+¥/50×10,¥/50只取整数部分。如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75万元,C=10+75/50×10=10+1×10=20;成果化转收益到账金额100万元,C=10+100/50×10=10+2×10=30。
附件3:
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 |
50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20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2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校级 |
一等奖 |
12 |
12 |
二等奖 |
6 |
成果转化 |
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C |
100 |
20万元人民币≤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10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 |
5 |
5 |
教学、科研课题 |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
50 |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10 |
2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3 |
6 |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100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5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限科技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1.5 |
3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有经费) |
10 |
20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无经费) |
2.5 |
5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荣誉、称号 |
60 |
60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25 |
25 |
市厅级荣誉、称号 |
12 |
12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论著和教材 |
论著或译著 |
第一著者 |
25 |
50 |
其他著者 |
10 |
一类教材 |
主编 |
50 |
100 |
副主编 |
30 |
编委 |
15 |
二类教材 |
主编 |
20 |
40 |
副主编 |
10 |
20 |
编委 |
5 |
10 |
三类教材 |
主编 |
10 |
20 |
副主编 |
5 |
10 |
编委 |
2 |
4 |
学术论文 |
四大检索(SCI\EI\CPCI-SSH\SSCI) |
第一作者 |
A |
200 |
第二作者 |
B |
CSSCI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5 |
核心论文(含EM\ISR\CA等) |
第一作者 |
10 |
第二作者 |
3 |
一般论文 |
第一作者 |
3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
第二发明人 |
10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第一发明人 |
5 |
10 |
第二发明人 |
3 |
教学工程 |
国家教学工程 |
第一 |
40 |
总限分40分,每人最多主持或参与两项 |
第二 |
20 |
第三 |
15 |
第四 |
10 |
第五 |
5 |
省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20 |
第二 |
10 |
第三 |
5 |
校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10 |
第二 |
5 |
备注: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计分办法为:在相应等次分上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25%,第四名至第七名10%计算。
2.四大检索的计分办法:当影响因子(IF)≥1时,A=20+(IF-1)×8,B=A×25%;当IF<1时,A=20,B=5。
3.市厅级及以下课题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1项,论文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不超过2篇。
4.教学工程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确认。
5.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正式文件认定。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医学领先学科的负责人按照对应层级学科、专业负责人评分标准评定。
6.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C=10+¥/50×10,¥/50只取整数部分。如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75万元,C=10+75/50×10=10+1×10=20;成果化转收益到账金额100万元,C=10+100/50×10=10+2×10=30。
附件4: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 |
50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20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2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校级 |
一等奖 |
12 |
12 |
二等奖 |
6 |
成果转化 |
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C |
100 |
20万元人民币≤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10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 |
5 |
5 |
教学、科研课题 |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
50 |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10 |
2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3 |
6 |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100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5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限科技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1.5 |
3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有经费) |
10 |
20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无经费) |
2.5 |
5 |
主持完成校级课题 |
5 |
10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荣誉、称号 |
60 |
60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25 |
25 |
校级教学标兵 |
15 |
15 |
市厅级荣誉、称号 |
12 |
12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论著和教材 |
论著或译著 |
第一著者 |
25 |
50 |
其他著者 |
10 |
一类教材 |
主编 |
50 |
100 |
副主编 |
30 |
编委 |
15 |
二类教材 |
主编 |
20 |
40 |
副主编 |
10 |
20 |
编委 |
5 |
10 |
三类教材 |
主编 |
10 |
20 |
副主编 |
5 |
10 |
编委 |
2 |
4 |
学术论文 |
四大检索(SCI\EI\CPCI-SSH\SSCI) |
第一作者 |
A |
200 |
第二作者 |
B |
CSSCI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5 |
核心论文(含EM\ISR\CA等) |
第一作者 |
10 |
第二作者 |
3 |
一般论文 |
第一作者 |
3 |
第二作者 |
1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
第二发明人 |
10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第一发明人 |
5 |
10 |
第二发明人 |
3 |
教学工程 |
国家教学工程 |
第一 |
40 |
总限分40分,每人最多主持或参与两项 |
第二 |
20 |
第三 |
15 |
第四 |
10 |
第五 |
5 |
省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20 |
第二 |
10 |
第三 |
5 |
校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10 |
第二 |
5 |
备注: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计分办法为:在相应等次分上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25%,第四名至第七名10%计算。
2.四大检索的计分办法:当影响因子(IF)≥1时,A=20+(IF-1)×8,B=A×25%;当IF<1时,A=20,B=5。
3.市厅级及以下课题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1项,论文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不超过2篇。
4.教学工程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确认。
5.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正式文件认定。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医学领先学科的负责人按照对应层级学科、专业负责人评分标准评定。
6.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C=10+¥/50×10,¥/50只取整数部分。如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75万元,C=10+75/50×10=10+1×10=20;成果化转收益到账金额100万元,C=10+100/50×10=10+2×10=30。
附件4:
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科研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 |
50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20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 |
所有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不就低 |
二等奖 |
200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校级 |
一等奖 |
12 |
12 |
二等奖 |
6 |
成果转化 |
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C |
100 |
20万元人民币≤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 |
10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 |
5 |
5 |
教学、科研课题 |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
50 |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10 |
2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
3 |
6 |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100 |
排名第二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5 |
10 |
排名第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 |
2.5 |
5 |
排名第四及以后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限科技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1.5 |
3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有经费) |
10 |
20 |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无经费) |
2.5 |
5 |
主持完成校级课题 |
5 |
10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荣誉、称号 |
60 |
60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25 |
25 |
校级教学标兵 |
15 |
15 |
市厅级荣誉、称号 |
12 |
12 |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论著和教材 |
论著或译著 |
第一著者 |
25 |
50 |
其他著者 |
10 |
一类教材 |
主编 |
50 |
100 |
副主编 |
30 |
编委 |
15 |
二类教材 |
主编 |
20 |
40 |
副主编 |
10 |
20 |
编委 |
5 |
10 |
三类教材 |
主编 |
10 |
20 |
副主编 |
5 |
10 |
编委 |
2 |
4 |
学术论文 |
四大检索(SCI\EI\CPCI-SSH\SSCI) |
第一作者 |
A |
200 |
第二作者 |
B |
CSSCI |
第一作者 |
20 |
第二作者 |
5 |
核心论文(含EM\ISR\CA等) |
第一作者 |
10 |
第二作者 |
3 |
一般论文 |
第一作者 |
3 |
第二作者 |
1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0 |
|
第二发明人 |
10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第一发明人 |
5 |
10 |
第二发明人 |
3 |
教学工程 |
国家教学工程 |
第一 |
40 |
总限分40分,每人最多主持或参与两项 |
第二 |
20 |
第三 |
15 |
第四 |
10 |
第五 |
5 |
省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20 |
第二 |
10 |
第三 |
5 |
校级教学工程 |
第一 |
10 |
第二 |
5 |
备注: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计分办法为:在相应等次分上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25%,第四名至第七名10%计算。
2.四大检索的计分办法:当影响因子(IF)≥1时,A=20+(IF-1)×8,B=A×25%;当IF<1时,A=20,B=5。
3.市厅级及以下课题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1项,论文限分项同时限定1年不超过2篇。
4.教学工程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确认。
5.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正式文件认定。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医学领先学科的负责人按照对应层级学科、专业负责人评分标准评定。
6.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C=10+¥/50×10,¥/50只取整数部分。如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75万元,C=10+75/50×10=10+1×10=20;成果化转收益到账金额100万元,C=10+100/50×10=10+2×10=30。
附件6:
教师参赛、直接指导学生参赛
获奖评分表
项 目 |
分值 |
单项限总分 |
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第一名以上。 艺术类教师参赛或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一等奖;体育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医学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临床技能竞赛等获区域性一等奖或全国三等奖以上;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专业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
10 |
总限5项,50分封顶。 |
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第二名。 艺术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二等奖;体育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二名;医学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临床技能竞赛等获区域性二等奖;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专业比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
6 |
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得省级三等奖或第三名。 艺术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三等奖;体育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医学类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临床技能竞赛等获区域性三等奖;其他学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
2 |
备注:
1.在相应等次分值上取前三名计分,按第一名100%,第二名50%,第三名40%计算。
2.指导组或教练组组长按第一名、副组长按第二名、成员按第三名分别计算,没有成立指导组或教练组的由直接指导学生参赛的教师按第一名计算。
3.在评审副高及以下资格时,艺术、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比赛并获奖按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奖项对应名次减半计分。
4.具体名单以学校该赛事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