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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赣医发〔2019〕26号)

作者: 时间:2020-03-03 点击数:

赣医发〔201926




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人事调配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赣南医学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 南 医 学 院

 2019712




赣南医学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等干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是指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对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进行合理增减和调整。主要包括聘用、校内调动、借调、待岗、离职、解聘、退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事业编制身份、人事代理身份聘用到学校的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四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并在定编定岗基础上进行。满编或超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准申报进人。缺编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有计划地逐年补充人员。学校建设与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引进可以不受所在部门(单位)编制数限制。

第五条  人事调配应在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章

第六条  聘用人员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人员(含事业编制身份、人事代理身份)、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家属、符合校外调入人员条件等人员。

高层次人才指具备学校《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规定条件的人才;公开招聘人员指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方式招聘的人员;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官)等;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家属指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校外调入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含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七条  学校聘用的人员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爱校敬业、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教师选聘时严把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做到择优引进。

第八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特定时期内,特殊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但原则上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的性质确定学历层次(除工勤人员外,原则上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的年龄按照《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执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身份人员及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的年龄按照上级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公开招聘人事代理身份人员及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家属的年龄按照《赣南医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183号)执行。校外调入人员一般为45岁以下。

第十条  学校聘用人员的服务期与试用期。服务期是指聘用人员与学校约定的工作期限,不包括脱产学习时间。试用期是指在首个服务期内,聘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双方双向选择,即学校对聘用人员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聘用人员对学校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察的期限。

(一)高层次人才的首个服务期按照《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执行。公开招聘人员(事业编制身份)的首个服务期为5年。公开招聘人员(人事代理身份)的首个服务期为3年。校外调入人员的首个服务期为5年。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和上级组织选拔的领导干部的服务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3个月,其他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均为12个月。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无试用期。校外调入人员在原单位试用期满的,调入后无试用期。在原单位试用期未满的,试用期参照以上人员类别试用期标准执行。

(三)从第2个服务期开始,服务期均为5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在学校连续工作的年限超过10年,本人要求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可以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由学校资助进修、培训、学习人员,按照《赣南医学院师资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赣医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延长服务期。

第十一条 严格聘用管理。聘用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服务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各用人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就是否续聘或终止合同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人事处具体办理相关手续。若在合同期内能有效地履行合同,适应岗位的要求,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学校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将续订意向通知聘用人员。经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在聘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按照《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执行。

(二)公开招聘、校外调入人员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接收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接收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家属的程序,按照《赣南医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183号)执行。

第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入职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培训的时间和依托部门,根据岗位性质确定。

第四章 校内调动

第十四条 校内调动指校内部门之间人员的调动、人员分流或部门整体变动,主要包括:因个人原因教职工申请的调动或转岗;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转岗;因工作需要的人员调整、分流;因机构合并、分设、重组等需要发生的人员整体变动等。

第十五条 校内调动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有利于调动各类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原则上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在1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岗位,其中新聘用的辅导员3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岗位。因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党政组织决定的岗位调整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由非教师编制转入教师编制,如需转入,须比照选聘专任教师条件、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校内调动须在核定的部门编制数及结构比例内进行,拟调入部门相应的编制和岗位应为缺编或空岗。学校鼓励超编部门的教职工向缺编部门调动,原则上须能胜任缺编部门的岗位需求。

第十九条 校内调动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因个人原因教职工申请的调动或转岗,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部门(单位)内部人员调整,由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2.跨部门(单位)调动的,本人申请,填写《赣南医学院校内调动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由调入、调出部门(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受理,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审批。

3.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开具人事调配通知单,调出单位安排调出人员交接工作,调入单位接收并安排调入人员工作。

4.如工作急需,除副科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外,其他人员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审批,可由人事处直接调配。

(二)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转岗,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考核部门(单位)提出转岗意见。

2.本人申请,填写《赣南医学院校内调动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由调入、调出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受理,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审批。

3.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开具人事调配通知单,调出单位安排调出人员做好交接工作,调入单位接收并安排调入人员工作。

4.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如转岗申请未获批准的,则按待岗处理。

(三)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需要调整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干部调整到位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调整结果抄告人事处备案。

(四)因工作需要的人员调整、分流,因机构合并、分设、重组等需要发生的人员整体变动,由学校统一调配。

(五)凡校内调动人员,须在1周内完成交接手续到新部门(单位)报到,如离开原部门(单位)又不到新部门(单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借调是人员流动的形式之一,是指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调工作人员的形式,主要包括:借调到学校以外工作的借调和学校内部借调。

第二十一条 借调行为是短期的、暂时的,不具有经常性,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借调程序

(一)借调到校外工作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调单位须开具正式的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等事宜。被借调者人事编制关系保留在学校,调资、提职、职称评定享受学校同级同档职工同等待遇。

2.经借调人所在的部门(单位)领导、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受理,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备案并开具报到函后方可借调。

(二)学校内部原则不允许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的借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调部门(单位)须提出书面借调申请,借调申请应明确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绩效待遇等事宜。

2.经借出部门(单位)同意后,并经借调、借出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受理,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审批。

3.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备案并开具报到函后方可借调。

(三)被借调者借调期满后必须到学校人事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从借调期满起按旷工处理。

(四)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借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管理,提高效能,学校实行内部待岗制度。待岗人员主要包括: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不接受本部门(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任务且屡教不改的;

(二)因个人原因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拉,造成部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三)因个人原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造成学校重大财产、人员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五)因本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调整岗位后又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要求的;

(六)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提出转岗申请未获批准或无部门(单位)接收的;

(七)因机构调整、岗位设置等原因,本部门(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合适岗位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配的。

第二十四条 待岗人员不占原部门(单位)编制,其人事关系及编制均由学校人事处管理。待岗人员在原部门(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超过1个月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待岗期最长为1年。1年内学校人事处为待岗人员依序提供以下服务:

(一)安排校内培训,培训期限为2个月;

(二)安排临时性工作,工作期限为2个月;

(三)推荐重新上岗。

经培训提高和从事临时工作,在1年期限内待岗人员若仍无法重新上岗,则学校可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待岗人员薪酬待遇管理。

(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一律不享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发放标准为待岗当月全额发放,待岗第2个月起按70%发放,待岗第6个月起按50%发放。

(二)待岗人员经组织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则从当月起按临时性岗位标准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三)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则从当月起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全额工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离职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由本人申请脱离学校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调离和辞聘。

第二十八条  为稳定人才队伍,避免人才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学校严格审批高层次优秀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离职申请。上述人员提出离职要求时,各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尽力挽留。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不得提出离职申请:

(一)入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且在计划期间内的;

(二)正在执行的教学工作任务没有合适人员可以替代的;

(三)脱产进修期间的;

(四)聘任为学校研究生导师并正在指导研究生的;

(五)正在以学校的名义进行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重大的横向项目开发的;

(六)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结案的;

(八)双方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的。

第三十条 当引进人才以各种原因要求离职或被学校解聘时,作为人才配偶被学校安置工作的人员须同时解聘;对不愿意离职的人才配偶,学校有权按协议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职,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离职,涉及学校规定应返(退)还费用的,须按学校规定予以返(退)还。教职工离职时须返还学校提供的在研科研项目及教研项目建设资金。新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违反服务期的规定离职的,须按《赣南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19号)、《赣南医学院师资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赣医发〔20181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学校返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离职的人员,在按学校规定结清各种费用及物品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四条  自批准离职之日起1个月尚未开始办理相应手续者,须由本人及所在部门书面说明,明确意见;1个月后停发一切待遇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在未办完离职手续之前,教职工须正常坚持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扣发、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办清各项调离手续擅自离岗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离职程序

(一)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门;

2.由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1)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受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党政管理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受理,由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校长审批。

3)博士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受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受理,由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校长审批。

(二)管理要求

1.申请调离或辞聘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人事处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并在30天内予以答复。如学校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学校不同意,申请调离或辞聘人员应坚持正常工作,3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以自动辞聘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辞聘不适用本款规定。

3.从学校同意辞聘的次月起终止人事关系,辞聘者不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待遇。辞聘者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学校据此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因辞聘者不及时开具调档函造成的档案无法转移等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离职之日起,学校有权自动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解除聘任合同,并停止发放一切待遇,包括社保、医保、意外保险等。人事处予以核实考勤后,结算出自动离职人员在职时的所得收入,并扣除学校为其缴纳的一切待遇费用。如自动离职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解聘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解除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主要包括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受聘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处分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时间超过1个月或逾期未归的;

(八)连续请事假时间超过1年的;

(九)自批准调离或辞聘之日起22个工作日,尚未开始办理相应手续且未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意见的;

(十)引进人才的配偶在人才离职或被解聘时不同意同时离职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接受由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赣州市或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

(一)部门呈报。所在部门(单位)将符合解聘条件人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批。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通知本人。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书面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将学校的解聘决定书送达被解聘者,如确实不能送达被解聘者本人,可交其共同居住成年近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被解聘者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被解聘者所在部门向人事处书面反馈原因,人事处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被解聘者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从决定解聘并送达解聘通知的次月起终止人事关系,被解聘者不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待遇。被解聘者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学校据此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因被解聘者不及时开具调档函造成的档案无法转移等一切后果自负。

(五)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未进行续订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聘用合同期限最后124时为准。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且未进行续订或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将终止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九章 退休、延退与返聘

第四十五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延退是指学校对特别需要的高级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单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返聘是教职工退休后,学校因工作需要,按照政策规定在一段时间内予以聘用。

第四十六条  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5周岁(201531日起,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工人50周岁。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通知其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次月起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不论任何原因,经学校通知应办理退休但不提供相关手续或以各种原因拖延办理退休的教职工,学校将于其到达法定退休时间的次月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

(三)逾期办理退休的,其退休时间由上级退休业务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其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将无法缴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退职):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四)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应按照学校有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相关规定执行,但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条件的厅级领导干部必须征询省委组织部同意意见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教职工,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返聘,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第十章 调配纪律

第五十条  在调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凡在调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事调配回避制度。

(一)凡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高层次人才除外),不得应聘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各类岗位。

(二)聘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调配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调配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和符合政策的特殊人才的随迁家属,各部门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和责任。必要时学校可下达指令性接收计划。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遵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的各类人员招聘计划须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各直属附属医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管理。

(三)各直属附属医院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的调配须报学校审批。其他职工的人事调配由医院自主研究决定,调配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第二附属医院编制内人员管理工作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编制外人员的人事调配由第二附属医院自主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赣南医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赣医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赣南医学院校内调动审批表











抄送: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赣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91日印发

附件:


赣南医学院校内调动审批表



性别


政治

面貌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所学

专业


参加工作

时间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及岗位


拟接收工作单位及岗位


调动

原因


调出单

位意见


盖 章

调出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




接收单

位意见



盖 章

接收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




人事部门受理意见



盖 章

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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