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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04 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赣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  南  医  学  院

00年十月二十六日  

 

 

 

 

 

 

 

 

 

赣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申诉。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赣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党(校)办、组织、工会、人事、教务、科研、计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教职工认为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1次。

第十条  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诉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超越职权或程序不当的。

(三)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与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协商后变更。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办理申诉案件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处理申诉案件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教职工  申诉   通知

抄送: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赣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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